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4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義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義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 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義偉(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共3罪) 109.12.27 109.12.28 110.1.7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5號等 彰化地院 110年度訴字第364號 110.8.25 彰化地院 110年度訴字第364號 110.10.5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47號(111年度執緝字第55號) 編號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12.30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14號 彰化地院 110年度訴字第508號 110.11.12 彰化地院 110年度訴字第508號 110.12.23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8號(111年度執緝字第56號) 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共3罪) 109.12.30 109.12.30 109.12.30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14號 彰化地院 110年度訴字第508號 110.11.12 彰化地院 110年度訴字第508號 110.12.23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8號(111年度執緝字第56號) 編號2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