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號
111年度易字第508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施有禮
詹智文
黃柏豪
廖文聰
上列被告等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告訴人黃智祥告訴被告施有禮、詹智文、黃柏豪、廖文聰等人侵入住宅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等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向本院表明要撤回告訴,並於民國111年5月1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1年5月16日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首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達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建銘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