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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號

111年度易字第508號

無故侵入住宅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王素珍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施有禮

詹智文

黃柏豪

廖文聰

上列被告等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告訴人黃智祥告訴被告施有禮、詹智文、黃柏豪、廖文聰等人侵入住宅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等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向本院表明要撤回告訴,並於民國111年5月1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1年5月16日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首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達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建銘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無故侵入住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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