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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27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林怡君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志明

莊又全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偵字第54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志明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又全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何昇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0年度調偵字第548號被告 林志明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彰化縣○○市○○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莊又全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彰化縣○村鄉○○村○○路00號之9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志明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以106年度交簡字第2821號、106年度交簡字第297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0月9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9年12月30日20時許,與莊又全(2人所涉恐嚇取財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隨同林雅靜(所涉傷害、恐嚇取財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前往顏進入所在即顏基平(上2人所涉公然侮辱、傷害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位在彰化縣○○鎮○○路00號之住處兼工廠,林志明、莊又全因不滿顏進入拒絕返還桌子與林雅靜,竟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共同徒手毆打、以腳踹顏進入,致顏進入受有頭部外傷併右側硬腦膜下出血、前額及鼻樑撕裂傷、右手臂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顏進入委由李進建律師告訴及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志明、莊又全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認不諱,核與告訴人顏進入之指訴、證人吳玉美及同案被告顏基平、林雅靜之證述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光碟暨翻拍照片、告訴人之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勘驗筆錄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志明、莊又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2人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林志明前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述有期徒刑之執行,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檢 察 官  何 昇 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 文 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27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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