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54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温盛
籍設臺中市○○區○○路0號(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修正後之新法對受刑人顯然較為有利,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準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0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年。受刑人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抗字第213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上開各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9、14至17、2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至8、10至13、18、1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情節、各罪行為時間間隔、手段、所生危害、受刑人之意見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9、14至17、2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與如附表編號2至8、10至13、18、1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1月10日 97年10月14日 97年10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408、808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4、6、11至24號、98年度偵字第736、1108至111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4、6、11至24號、98年度偵字第736、1108至11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1894號 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15號 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15號 判決日期 97年12月25日 99年1月28日 99年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1894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8年2月16日 99年5月6日 99年5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19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41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417號 編號1至1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97年9月24日 97年10月7、8、14日 97年10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4、6、11至24號、98年度偵字第736、1108至111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4、6、11至24號、98年度偵字第736、1108至111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4、6、11至24號、98年度偵字第736、1108至11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15號 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15號 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15號 判決日期 99年1月28日 99年1月28日 99年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9年5月6日 99年5月6日 99年5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41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41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417號 編號1至1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10月31日 97年10月7、9日 97年10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4、6、11至24號、98年度偵字第736、1108至111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4、6、11至24號、98年度偵字第736、1108至111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4、6、11至24號、98年度偵字第736、1108至11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15號 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15號 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15號 判決日期 99年1月28日 99年1月28日 99年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9年5月6日 99年5月6日 99年5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否 是(原判決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41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41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417號 編號1至1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97年9月24日 97年10月28日 97年10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4、6、11至24號、98年度偵字第736、1108至111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4、6、11至24號、98年度偵字第736、1108至111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4、6、11至24號、98年度偵字第736、1108至11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15號 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15號 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15號 判決日期 99年1月28日 99年1月28日 99年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9年5月6日 99年5月6日 99年5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41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41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417號 編號1至1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10月15日 96年10月26、29至31日、97年1月14日 97年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4、6、11至24號、98年度偵字第736、1108至11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116、50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116、50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31號 98年度易字第782號 98年度易字第782號 判決日期 99年8月12日 99年8月27日 99年8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31號 98年度易字第782號 98年度易字第78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9年9月6日 99年9月21日 99年9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41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助字第30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99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助字第31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99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助字第3137號) 編號1至1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1月11日 97年1月10、11、14至16日 96年12月25至28、31日、97年1月2、3、11、14、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116、50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116、50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116、50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782號 98年度易字第782號 98年度易字第782號 判決日期 99年8月27日 99年8月27日 99年8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782號 98年度易字第782號 98年度易字第78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9年9月21日 99年9月21日 99年9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99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助字第31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99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助字第31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99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助字第3137號) 編號1至1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編 號 19 20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96年11月7、8、12、13日、97年1月21、22日 96年11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116、50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782號 111年度簡字第750號 判決日期 99年8月27日 111年7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782號 111年度簡字第75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9年9月21日 111年8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是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99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助字第31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263號 編號1至1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