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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5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林慧欣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温盛

籍設臺中市○○區○○路0號(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修正後之新法對受刑人顯然較為有利,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準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0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年。受刑人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抗字第213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上開各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9、14至17、2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至8、10至13、18、1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情節、各罪行為時間間隔、手段、所生危害、受刑人之意見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9、14至17、2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與如附表編號2至8、10至13、18、1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慧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1月10日 97年10月14日 97年10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408、808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4、6、11至24號、98年度偵字第736、1108至111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4、6、11至24號、98年度偵字第736、1108至11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1894號 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15號 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15號  判決日期 97年12月25日 99年1月28日 99年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1894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8年2月16日 99年5月6日 99年5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19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41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417號   編號1至1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97年9月24日 97年10月7、8、14日 97年10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4、6、11至24號、98年度偵字第736、1108至111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4、6、11至24號、98年度偵字第736、1108至111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4、6、11至24號、98年度偵字第736、1108至11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15號 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15號 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15號  判決日期 99年1月28日 99年1月28日 99年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9年5月6日 99年5月6日 99年5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41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41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417號   編號1至1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10月31日 97年10月7、9日 97年10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4、6、11至24號、98年度偵字第736、1108至111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4、6、11至24號、98年度偵字第736、1108至111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4、6、11至24號、98年度偵字第736、1108至11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15號 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15號 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15號  判決日期 99年1月28日 99年1月28日 99年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9年5月6日 99年5月6日 99年5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否 是(原判決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41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41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417號   編號1至1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97年9月24日 97年10月28日 97年10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4、6、11至24號、98年度偵字第736、1108至111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4、6、11至24號、98年度偵字第736、1108至111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4、6、11至24號、98年度偵字第736、1108至11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15號 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15號 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15號  判決日期 99年1月28日 99年1月28日 99年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9年5月6日 99年5月6日 99年5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41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41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417號   編號1至1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10月15日 96年10月26、29至31日、97年1月14日 97年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4、6、11至24號、98年度偵字第736、1108至11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116、50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116、50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31號 98年度易字第782號 98年度易字第782號  判決日期 99年8月12日 99年8月27日 99年8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31號 98年度易字第782號 98年度易字第78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9年9月6日 99年9月21日 99年9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41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助字第30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99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助字第31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99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助字第3137號)   編號1至1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1月11日 97年1月10、11、14至16日 96年12月25至28、31日、97年1月2、3、11、14、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116、50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116、50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116、50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782號 98年度易字第782號 98年度易字第782號  判決日期 99年8月27日 99年8月27日 99年8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782號 98年度易字第782號 98年度易字第78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9年9月21日 99年9月21日 99年9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99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助字第31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99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助字第31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99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助字第3137號)   編號1至1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編          號         19        20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96年11月7、8、12、13日、97年1月21、22日 96年11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116、50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782號 111年度簡字第750號   判決日期 99年8月27日 111年7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782號 111年度簡字第75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9年9月21日 111年8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是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99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助字第31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263號    編號1至1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54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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