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彥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彥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彥德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李彥德因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10年度簡字第922號、110年度易字第502號、110年度易字第776、823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本院審核認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年度及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 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110年5月28日 彰化地檢110度速偵字第720號 彰化地院 110年度簡字第922號 110年9月3日 彰化地院 110年度簡字第922號 110年9月30日 彰化地檢110度執字第4025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435號 (編號1至2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5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2 竊盜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109年12月14日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95號 彰化地院 110年度易字第502號 110年9月30日 彰化地院 110年度易字第502號 110年10月28日 3 竊盜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110年1月13日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97、7764號 彰化地院 110年度易字第776、823號 110年11月30日 彰化地院 110年度易字第776、823號 110年12月29日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5號 (編號3至4,經本院110年度易字776、8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4 竊盜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110年3月26日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97、7764號 彰化地院 110年度易字第776、823號 110年11月30日 彰化地院 110年度易字第776、823號 11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