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鮑慧忠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義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義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 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義偉(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鮑慧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共3罪) 109.12.27 109.12.28 110.1.7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5號等 彰化地院 110年度訴字第364號 110.8.25 彰化地院 110年度訴字第364號 110.10.5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47號(111年度執緝字第55號) 編號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12.30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14號 彰化地院 110年度訴字第508號 110.11.12 彰化地院 110年度訴字第508號 110.12.23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8號(111年度執緝字第56號)  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共3罪) 109.12.30 109.12.30 109.12.30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14號 彰化地院 110年度訴字第508號 110.11.12 彰化地院 110年度訴字第508號 110.12.23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8號(111年度執緝字第56號) 編號2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14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