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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原簡字第5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李怡昕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邵遠
選任辯護人
廖學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070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原易字第15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陳邵遠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邵遠於民國112年4月26日下午6時許後某時,行經彰化縣○○市○○街000號旁時,見停放在該處之腳踏車前置物籃內擺放有OPPO牌R15 PRO型號手機1支(為游媽智放置在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隨即以徒手方式予以竊取。得手後,即據為己有。嗣至112年5月1日下午3時20分許,陳邵遠因另案遭通緝而遭警在彰化市○○路0段000號之員林客運彰化站緝獲後,為警在其後背包內扣得前述OPPO手機1支,經循線追查始查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邵遠於警詢、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中之供述(警卷第1-5頁,本院卷第103-106、151-153頁)。

㈡被害人游媽智於警詢時之指述(警卷第6-8、9-10頁)。

㈢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電話號碼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搜索及扣押物品照片5張(警卷第11-15、17、18-19、21、22、23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因偽造文書、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12月28日執行完畢出監,業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中具體主張,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法院就符合累犯要件之被告,仍應以其是否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事由,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故意或過失)、再犯原因、兩罪間之差異(是否同一罪質)、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等情,綜合判斷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裁量是否加重本刑。經查,被告上開前案係犯偽造文書罪及不能安全駕駛罪,與本案所犯竊盜犯行之罪質不同,犯罪手段、動機顯屬有別,難認被告具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爰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2次竊盜之前科紀錄,1次經花蓮地院以98年度易字第3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罪)確定,另1次經花蓮地院以99年度玉簡字第44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竟仍不知悔悟,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守法觀念顯有不佳,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靠賣口香糖跟玉蘭花維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被告所竊得之手機1支,既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佐(警卷第17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即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字第50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