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047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忠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偵字第76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忠男與告訴人梁錦木因釣魚產生糾紛,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12年2月11日上午9時11分許、10時6分許,在彰化縣鹿港鎮吉安路與吉安北路口,持自備之剪刀,將告訴人停放該處之自小客車(車牌號碼詳卷)右前車輪、左前車輪之輪胎刺破,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與被告已經本院於112年9月1日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