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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鮑慧忠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義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義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義偉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末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義偉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自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而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即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院已通知受刑人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1份可稽。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經執行完畢,惟依上揭說明,此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類型,其犯罪情節、所侵害之法益、罪質,及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於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法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有期徒刑3月  108年6月18日 台中地檢109年度撤緩偵字第131號 台中地院 109年度沙交簡字第301號 109年4月30日 台中地院 109年度沙交簡字第301號 109年6月20日 是 台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716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660號,已執行完畢】  2 詐欺  有期徒刑8月  108年7月23日至108年9月4日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43號 彰化地院 109年度訴字第971號 112年7月7日 彰化地院 109年度訴字第971號  112年8月9日 否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73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67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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