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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梁義順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倪鴻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倪鴻義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倪鴻義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4至6所示罪刑已定最高度執行刑拘役120日確定,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5日 拘役30日 拘役1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24日 均112年9月13日 112年4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120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98號(聲請書誤載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849號 112年度簡字第2026號(聲請書誤載為112年度簡字第20226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230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2日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0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849號 112年度簡字第2026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23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9日 112年11月9日 112年12月5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6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9號(聲請書誤載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2罪) 拘役30日 (4罪)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19日 ①112年6月12日 ②112年7月25日 ③112年8月7日 ④112年9月30日 112年6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096號等 臺灣嘉易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096號等 臺灣嘉易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09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等 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等 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等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1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等 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等 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等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日 113年1月2日 113年1月2日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50號(已經上開判決定刑拘役120日確定)   
編         號  7 8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24日 均112年7月12日至112年7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7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332號 112年度簡字第242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2日 112年12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332號 112年度簡字第24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5日 (聲請書誤載為113年1月5日) 113年1月3日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4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21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