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19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許家偉

上訴人
即被告
楊育豪
選任辯護人
張雅婷律師

陳亮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114年度原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3894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育豪(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被告於114年7月23日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14年9月11日命其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114年9月17日合法送達於辯護人、於114年9月19日寄存在被告住所地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裁定在卷可稽,惟被告逾限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19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