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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7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陳怡潔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威群(原名楊竣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800號、112年度偵字第14382、15012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6803、19096、21430、21811號、113年度偵字第2489、2749、6280、10490號、114年度偵字第92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威群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2,5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楊威群依其日常生活見聞及社會經驗,已預見申辦金融機構帳戶使用乃個人理財之行為,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者,極易利用該等帳戶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且可能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或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而有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罪之虞,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犯罪或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同意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辦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提供給暱稱「王小招」之友人使用,並依指示申辦約定轉帳帳戶後,將其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交付給「王小招」。嗣「王小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該等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廖畹芸等人,而後由不詳之人將款項予以轉帳,而掩飾、隱匿前揭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台中商業銀行112.06.01中業執字第1120019577號函暨各類帳戶查詢表、客戶資料卡、帳戶異動查詢表、交易明細(偵15012卷第17至41頁)、台中商業銀行113.05.14中業執字第1130014842號函(本院卷第113至123頁)、各類帳戶查詢表(本院卷第115頁)、被告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17至123頁)及附表「所憑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先後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分別自112年6月16日、000年0月0日生效。其中:⑴法定刑部分:1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移置第19條第1項為:「有第2款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科刑上限規定。⑵減刑要件部分,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下稱行為時法)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後(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下稱中間法)規定:「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又於113年7月31日修正(下稱新法)移列第23條第3項,並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本案一般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又被告於偵查中與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然未繳交犯罪所得,故本案依行為時法、中間法、新法之規定,量刑範圍如下:

綜合比較結果,被告行為後之法律未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112年6月16日修正生效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一幫助行為幫助詐騙集團詐騙及洗錢13名被害人之財物,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基於幫助犯意而為本案行為,其未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惡性低於正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本案犯行,依行為時即112年6月16日修正生效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再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以正當途徑賺取收入,為求迅速獲利之犯罪動機;被告於本案中除提供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外,並協助辦理約定轉帳帳戶,使本案被害人受騙金額甚大,並造成13名被害人財物受損,受損金額高達751萬元;及被告於偵查中、審理中坦承犯行,被告雖表示有賠償意願,但目前無賠償能力,故未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之素行、自述之學歷、工作、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為本案犯行,已經收取報酬2,500元,此為被告所自承(112年度偵緝字第800卷第11頁),其於本院審理時改稱未收取報酬,實難採信,故本案犯罪所得2,5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鄭文正、陳姵伊、吳曉婷移送併辦,檢察官何昇昀、許程崴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行為時法 112年6月16日前 中間法 112年6月16日 至113年8月1日 現行新法 113年8月2日後 量刑範圍 1月以上5年以下 1月以上5年以下 6月以上5年以下
附表
編號 起訴書/併辦意旨書案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洗錢方式      所憑證據     第一層   第二層       匯入被告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轉出時間 轉出金額  1 112年度偵緝字第800等號起訴書 廖畹芸(告訴)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透過youtube刊登阮慕驊投資招募學員廣告,並以Line暱稱「劉美惠」加入「富裕投顧會員體驗群組」後,提供假投資平台「霸富通交易網站」,佯稱可在該網站投資獲利,使告訴人廖畹芸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被告臺中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11日 10時13分許 30萬元  112年5月11日 9時54分許 50萬415元(其中僅30萬元與廖畹芸有關) 1.被告之供述 2.告訴人廖畹芸之指述(偵12653卷第23至27頁) 3.告訴人廖畹芸相關報案資料(偵12653卷第43至77頁) 4.被告楊威群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6280卷第35至49頁) 2 112年度偵緝字第800等號起訴書 林素眞(告訴)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透過Line暱稱「滿盈客服NO.186」向告訴人林素真佯稱,其透過滿盈投資網站抽中4張世芯-KY股票,需款300萬元,使告訴人林素真陷於錯誤,表示其款項僅夠先買1張,並依指示匯款及交付現金。 被告臺中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11日10時17分許 33萬元 112年5月11日 10時56分許 63萬215元(其中僅33萬元與林素真有關) 1.被告之供述 2.告訴人林素真之指述(偵14382卷第17至23頁、本院金訴卷第173至174頁) 3.告訴人林素真相關報案資料(偵14382卷第25至41頁) 4.被告楊威群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6280卷第35至49頁) 3 112年度偵緝字第800等號起訴書 唐秀易(未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廣告與告訴人唐秀易聯絡後,佯稱可加入投資群組,並下載霸菱投資APP,只要入金即可由投顧老師代為操作獲利等語,使告訴人唐秀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被告臺中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11日9時7分許 50萬元 112年5月11日 9時19分許 74萬9,115元(其中僅50萬元與唐秀易有關) 1.被告之供述 2.被害人唐秀易之指述(偵15012卷第59至60頁) 3.被害人唐秀易相關報案資料(偵15012卷第61至79頁) 4.被告楊威群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6280卷第35至49頁) 4 112年度偵字第16803號併辦意旨書 楊富傑(未告) 「王小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2年3月24日前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楊富傑,佯稱投資可獲利,致楊富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被告臺中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8日 9時許 10萬元 112年5月8日 10時18分許 60萬2,315元(其中僅20萬元與楊富傑有關) 1.被告之供述 2.被害人楊富傑之指述(偵16803卷第73至75頁) 3.被害人楊富傑相關報案資料(偵16803卷第123至191頁) 4.被告楊威群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6280卷第35至49頁)      112年5月8日 9時1分許 10萬元    5 112年度偵字第19096號併辦意旨書 林和珍(告訴) 「王小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向林和珍佯稱可在「方騰資本」投資網站上投資股票云云,致林和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被告臺中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12日 11時20分許 200萬元 112年5月12日 11時25分許 199萬9,415元 1.被告之供述 2.告訴人林和珍之指述(警卷第5至12頁) 3.告訴人林和珍相關報案資料(警卷第67至96頁) 4.被告楊威群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6280卷第35至49頁) 6 112年度偵字第21430等號併辦意旨書 辜烱郁(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某日,以LINE暱稱「謝佳穎」傳訊息予告訴人辜烱郁,並推薦投資APP「聚寶」,佯稱可指導告訴人辜烱郁匯款投資股票云云,致告訴人辜烱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 被告臺中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8日 10時43分許 11萬元 112年5月8日 14時35分許 63萬4,415元(其中僅11萬元與辜烱郁有關) 1.被告之供述 2.告訴人辜烱郁之指述(偵21430卷第57至59頁) 3.告訴人辜烱郁相關報案資料(偵21430卷第67至161頁) 4.被告楊威群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6280卷第35至49頁) 7 112年度偵字第21430等號併辦意旨書 鄭金螢(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某日,以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嗣告訴人鄭金螢點入鏈結,再與LINE暱稱「陳熙」聯繫後,「陳熙」向其介紹投資網站「聚寶」,佯稱可指導投資云云,致告訴人鄭金螢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 被告臺中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8日 10時11分許 20萬元 112年5月8日 10時18分許 60萬2,315元(其中僅20萬元與鄭金螢有關) 1.被告之供述 2.告訴人鄭金螢之指述(偵21811卷第45至51頁) 3.告訴人鄭金螢相關報案資料(偵21811卷第53至65頁) 4.被告楊威群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6280卷第35至49頁) 8 112年度偵字第21430等號併辦意旨書 李茂成(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某日,以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嗣告訴人李茂成點入鏈結,與LINE暱稱「劉美惠」聯絡後,「劉美惠」向其佯稱可透過「霸富通」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茂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 被告臺中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11日9時46分許 10萬元 112年5月11日 9時54分許 50萬415元(其中僅20萬元與李茂成有關) 1.被告之供述 2.告訴人李茂成之指述(偵21811卷第71至75頁) 3.告訴人李茂成相關報案資料(偵21811卷第77至105頁) 4.被告楊威群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6280卷第35至49頁)      112年5月11日9時47分許 10萬元         112年5月11日15時11分許 5萬元 112年5月12日 11時25分許 199萬9,415元(其中僅5萬元與李茂成有關)  9 112年度偵字第21430等號併辦意旨書 游永燦(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5日10時許,以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嗣告訴人游永燦點入鏈結,與LINE暱稱「梓怡」聯繫,「梓怡」向告訴人游永燦佯稱可透過「聚寶」APP投資獲利,致告訴人游永燦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 被告臺中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4日 9時33分許 200萬元 112年5月4日 10時2分許 199萬9,515元 1.被告之供述 2.告訴人游永燦之指述(偵2489卷第47至51頁、本院金訴卷第173至174頁) 3.告訴人游永燦相關報案資料(偵2489卷第55至71頁、第97至150頁) 4.被告楊威群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6280卷第35至49頁)      112年5月5日 9時9分許 200萬元 112年5月5日 9時28分許 199萬9,515元  10 112年度偵字第21430等號併辦意旨書 王基吉(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0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富裕投顧」及「霸菱林素亥」與告訴人王基吉聯繫,佯稱可透過富裕投顧APP投資獲利,致告訴人王基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 被告臺中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10日13時許 5萬元 112年5月10日13時51分許 145萬6,515元(其中僅10萬元與王基吉有關) 1.被告之供述 2.告訴人王基吉之指述(偵2749卷第7至12頁) 3.告訴人王基吉相關報案資料(偵2749卷第19至25頁、第37至49頁) 4.被告楊威群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6280卷第35至49頁)      112年5月10日13時1分許 5萬元         112年5月10日14時14分許 10萬元 112年5月10日14時45分許 35萬515元(其中僅20萬元與王基吉有關)       112年5月10日14時15分許 10萬元         112年5月11日9時4分許 5萬元 112年5月11日9時19分許 74萬9,115元(其中僅20萬元與王基吉有關)       112年5月11日9時6分許 5萬元         112年5月11日9時10分許 10萬元         112年5月11日10時24分許 10萬元 112年5月11日10時56分許 63萬215元(其中僅10萬元與王基吉有關)  11 113年度偵字第6280號併辦意旨書 周詩禮(未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8日,向被害人周詩禮佯稱可下載「霸富通APP」,透過富裕投顧公司網站投資獲利,被害人不疑有他,依指示匯出款項,嗣無法順利出金,始悉受騙。  被告臺中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10日15時42分 2萬元 112年5月11日9時19分許 74萬9,115元(其中僅2萬元與周詩禮有關) 1.被告之供述 2.被害人周詩禮之指述(偵6280卷第9至11頁) 3.被害人周詩禮相關報案資料(偵6280卷第13至27頁、第51至57頁) 4.被告楊威群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6280卷第35至49頁) 12 113年度偵字第10490號併辦意旨書 施美玲(告訴)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0日透過投資廣告,並以LINE暱稱「劉松銘」、「譚妍欣」、向告訴人佯稱可以「聚寶」APP操作股市獲利等語,告訴人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匯款。 被告臺中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8日 9時8分許 10萬元 112年5月8日 10時18分許 60萬2,315元(其中僅20萬元與施美玲有關) 1.被告之供述 2.告訴人施美玲之指述(偵10490卷第37至46頁) 3.告訴人施美玲相關報案資料(偵10490卷第149至215頁) 4.被告楊威群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6280卷第35至49頁)      112年5月8日 9時10分許 10萬元    13 114年度偵字第9281號併辦意旨書 孫美雪(告訴)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8日前,以通訊軟體LINE向孫美雪佯稱:可下載假冒之「華南證券」APP投資股 票,並可匯款至指定帳戶以儲值至其所申辦「華南證券」APP帳戶云云,致孫美雪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被告臺中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8日 14時1分許 40萬元 112年5月8日 14時35分許 63萬4,415元(其中僅40萬元與孫美雪有關) 1.被告之供述 2.告訴人孫美雪之指述(偵9281卷第67至75頁) 3.告訴人孫美雪相關報案資料(偵9281卷第83至93頁) 4.被告楊威群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6280卷第35至49頁)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7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