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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五八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五八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六六二號)及移,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毒品淨重零點貳貳公克,包裝袋重零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貳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犯罪事實:

㈠甲○○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九九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七日執行完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六四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該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六六六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再由該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一八六號裁定停止戒治,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釋放,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至九十一年七月八日期滿執行完畢,並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五三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一六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九月,於九十三年八月九日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詎甲○○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且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一六號判決宣判後,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七月下旬某日(起訴書誤載為九十三年三月間某日,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起至九十三年十月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許,在彰化縣田中鎮○○路○段香聖宮公廁內等地,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凌晨三時三十分許以列管毒品人口身分至南投縣警察局竹山分局接受採尿送驗後而查獲,及於九十三年十月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許,在上開公廁內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毒品淨重零點二二公克,包裝袋重零點一五公克)及其所有用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二支。

㈡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南投縣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辦。

證據:

㈠被告甲○○於本院坦承不諱之自白(本院卷第四三、五十頁)。

㈡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照片、彰化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按海洛因於人體會代謝成嗎啡,因此涉嫌施用海洛因者,係檢驗其尿液中之嗎啡反應)、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六至十、十三頁,第三六六二號偵查卷第十七、二三頁,第一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七、八頁、本院卷第二九頁)。

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核其所為,均係犯該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多次施用毒品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查被告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九九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七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卷第七頁),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係認被告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凌晨三時三十分許回溯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因該部分業經起訴,本院自應一併加以裁判。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毒品淨重零點二二公克,包裝袋重零點一五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扣案且為被告所有用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二支,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上級法院(應附繕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鼎文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法院書記官 呂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法 官 廖 政 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五八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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