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6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59號

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葉榮郎唐中興陳秋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759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五四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土造子彈壹顆沒收。

事實

一、丙○○明知具殺傷力之槍砲彈藥,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寄藏、持有,其竟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間某日,在其位於彰化縣福興鄉○○村○○路一六二之一號四樓B四租屋處,接受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其」之成年男子之請託,由「阿其」將其所有具殺傷力之改造九0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土造子彈二顆交其保管、寄藏,丙○○竟未經許可,將上開改造手槍及土造子彈藏放於其上開租處房間內之桌子抽屜寄藏之。嗣於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八時四十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上址搜索時,而當場查獲上開具殺傷力之改造九0手槍一枝及土造子彈二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之指定辯護人劉公辯陳稱:本件員警係為搜索毒品,其等於搜索毒品無著後,即不得再行開啟抽屜,故其等於抽屜內查獲扣案之槍、彈,係屬違法取得之證據,並無證據能力云云。經查:本件查獲過程係員警楊正偉、楊順能、許志昇持本院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而據前開三位員警於本院之證述,其等先在門外等候,俟被告丙○○及其男友甲○○返回時,即上前查問,並看到被告將一個包包丟棄於地,經查看後,內有海洛因十九包、甲基安非他命六包等物,再進入上址被告之房間內執行搜索,雖未再查獲毒品,然查得扣案之槍彈,是本件執行搜索行為並無違誤,故所取得之槍彈並非無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扣案之槍彈係戊○○所有,要伊擔負起刑事責任,且槍彈是事後從外面取來放回取證云云。惟查:(一)被告於警詢、偵訊中均時坦承:扣案之槍枝是伊朋友「阿其」在九十四年二月間某日,詳細時間已不記得,在伊住處交伊寄藏的,但「阿其」伊找不到人,也沒有來找伊要回槍彈等語不諱。又其於本院審理中亦迭次供稱其於警詢、偵查中確有為如上之供述,警詢中雖是警方製作完筆錄再由伊複誦一次,但其內容均是其真意等語。是其於本院翻異前詞,應係事後卸責之詞,應以其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供述可採。(二)扣案改造九0手槍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扣案之槍枝為改造九0手槍(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係仿SIG SAUER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更換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槍枝單動功能損壞,惟仍可以複動方式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送鑑子彈二顆,認均係土造子彈,均具直徑約九mm之金屬彈頭,採樣一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九十四年九月二日刑鑑字第0九四0一三0六二一號鑑驗通知書一份附卷可憑。並有該枝改造九0手槍及土造子彈二顆扣案可資佐證。(三)被告經法務部調查測謊結果,被告對於扣案之槍彈非其所有及扣案槍彈係戊○○所有,經判未說謊,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調科參字第0九五000一六九八0號測謊報告書在卷可稽。然按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疑、緊張、恐懼、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乃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紀錄,用以判別受測者供述之真實性,倘受測者愈想壓抑其謊言所產生明顯之情緒,則在測謊儀器上愈會產生明顯之情緒波動反應,反之,則無此不實之波動反應。從而測謊鑑定結果,如就否認犯罪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時,雖僅得供審判上之參酌,而不得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憑據。然若證人指證被告犯罪之證述,經測謊並無任何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或證人有利於被告之供述,經測謊呈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時,則非不可以該測謊鑑定之結果與各該證人之證言及其他調查證據之結果,相互印證,而就各該證人之證言分別為可否採納之認定,最高法院有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九號判決參照。經查,證人即查獲員警楊正偉於本院證稱:伊等到搜索地點時,在五樓的樓梯口埋伏,因為是公寓,看到電梯有人上四樓,就看到丙○○與甲○○要開門的時候,伊等順勢將他們二人撞進屋內去,這時被告將身上的毒品丟在樓梯口外面,因伊等怕他們把證物丟到馬桶丟掉,才會用這種方式進入屋內。屋內有乙○○、戊○○,先從乙○○那一個房間搜索,搜到一包海洛因,乙○○有承認是他所有,再到戊○○房間搜索,也是搜到一包海洛因,戊○○也承認是其所有,之後再到甲○○及丙○○的房間索,就在抽屜搜出一個女用皮包,其內有丙○○之證件及槍彈,伊等叫丙○○進來,問她這槍彈何人所有,她說是朋友「阿其」寄放的等語。證人楊順能、許志昇於本院審理時亦大略為相同之證述。又證人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扣案之槍彈非其所有,且槍彈是由丙○○之房間內查獲等語。另證人乙○○於偵查中亦證稱扣案之槍彈非其所有等語。而證人即被告之男友甲○○經本院傳訊到院,竟因其有利害關係而拒絕作證,亦有本院審理筆錄在卷可按。綜合前開證人所為之證述,扣案之槍彈確係在被告房間內搜到,而非事後由他處持往搜索地點採證,扣案槍彈亦非是證人戊○○所持有之物,是被告之測謊鑑定報告雖無說謊反應,然仍不能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四)另扣案之槍枝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經以氰丙烯酸酯化驗結果,未發現指紋,有該局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刑紋字第0九四0一九七0七七號鑑驗書一紙在卷可稽,扣案之槍枝雖無任何指紋在其上,然亦不能以此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五)揆諸前揭說明,扣案之槍彈確為「阿其」寄放於被告之處,被告前開所辯,無非係事後卸責之詞,要無可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被告受託寄藏改造槍枝、土造子彈,當然同時持有改造槍枝及土造子彈,故不再論以持有改造槍枝、土造子彈罪責。被告同時寄藏具殺傷力之改造九0手槍及土造子彈,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爰審酌被告之前科,品行不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雖未持前開槍枝犯案,惟潛在危害匪淺,暨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處。至扣案之改造九0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土造子彈一顆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土造子彈一顆業經試射完畢,已經滅失,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玄義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 1 項所列槍枝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700 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葉 榮 郎

法 官 唐 中 興

法   官 陳 秋 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于 淑 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59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1 日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