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77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5年度執聲字第1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於民國95年5月 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11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6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94年11月1日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70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5年10月16日確定等情,有本院刑事判決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是以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且有二以上之裁判同時存在,參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11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惟按數罪併罰應依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甚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與後裁判宣告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75年臺抗字第364號裁定參照)。準此,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 │(連續施用第一級│(連續施用第二級毒│ │ │ │毒品) │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94年3月間起至94 │94年3月間起至94年9│94年7月18日起至94 │ │ │年9月10日止 │月10日止 │年8月10日止 │ │ │ │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94年度毒│彰化地檢94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 │ │偵字第2830號 │字第2830號 │第2745號 │ │ │ │ │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 ├────┼────────┼─────────┼─────────┤ │最後事實審│案 號│94年度訴字第1114│94年度訴字第1114號│95年度易字第701號 │ │ │ │號 │ │ │ │ ├────┼────────┼─────────┼─────────┤ │ │判決日期│94年9月21日 │94年9月21日 │95年9月6日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 │ │ │ │ │ │ ├────┼────────┼─────────┼─────────┤ │確定判決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1114│94年度訴字第1114號│95年度易字第701號 │ │ │ │號 │ │ │ │ ├────┼────────┼─────────┼─────────┤ │ │判決確定│94年11月1日 │94年11月1日 │95年10月16日 │ │ │日 期│ │ │ │ ├─────┴────┼────────┼─────────┼─────────┤ │備 註│彰化地檢94年度執│彰化地檢94年度執他│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 │ │他字第1917號 │字第1917號 │第4771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