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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7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尚安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77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5年度執聲字第1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於民國95年5月 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11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6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94年11月1日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70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5年10月16日確定等情,有本院刑事判決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是以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且有二以上之裁判同時存在,參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11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惟按數罪併罰應依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甚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與後裁判宣告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75年臺抗字第364號裁定參照)。準此,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建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                    │(連續施用第一級│(連續施用第二級毒│                  │
│                    │毒品)          │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94年3月間起至94 │94年3月間起至94年9│94年7月18日起至94 │
│                    │年9月10日止     │月10日止          │年8月10日止       │
│                    │                │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94年度毒│彰化地檢94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
│                    │偵字第2830號    │字第2830號        │第2745號          │
│                    │                │                  │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          ├────┼────────┼─────────┼─────────┤
│最後事實審│案    號│94年度訴字第1114│94年度訴字第1114號│95年度易字第701號 │
│          │        │號              │                  │                  │
│          ├────┼────────┼─────────┼─────────┤
│          │判決日期│94年9月21日     │94年9月21日       │95年9月6日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          │        │                │                  │                  │
│          ├────┼────────┼─────────┼─────────┤
│確定判決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1114│94年度訴字第1114號│95年度易字第701號 │
│          │        │號              │                  │                  │
│          ├────┼────────┼─────────┼─────────┤
│          │判決確定│94年11月1日     │94年11月1日       │95年10月16日      │
│          │日    期│                │                  │                  │
├─────┴────┼────────┼─────────┼─────────┤
│備        註│彰化地檢94年度執│彰化地檢94年度執他│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
│                   │他字第1917號    │字第1917號        │第4771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77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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