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6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9204、少連偵字第4號),及聲請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2394號、第 3143號)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以乘他人急迫貸與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債務人債務帳冊壹本、商業本票壹本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為址設彰化縣溪湖鎮○○街76號「長億車業商行」之負責人,以經營中古機車租賃為名,從事高利放貸業務,並以印製「長億車業機車分期表、銀行低率新車分期付款優惠專案」之信貸廣告,及「李先生、楊先生、王小姐服務專線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為對外之聯絡電話,招攬因購買機車欠缺資金之 不特定人前來借款,適有如附表壹、貳、參所示之人,因購買機車亟需用錢,而向甲○○借貸金錢,甲○○即乘如附表壹、貳、參所示之人急迫之際,於前揭商行內,分別貸予前揭借款人如附表壹、貳、參所示金額之現金,並約定借款人屆一年期滿須返還如附表壹、貳、參所示之金額(年息經計算後如附表所示),而從事重利放款之業務,恃此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甲○○即以上開經營貸放之利息,充為生活之資,並以之為常業。嗣甲○○於94年12月16日經彰化縣警察局通知到案而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債務人債務資料帳冊1本、商業本票1本等物。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壹、貳、參所示之人於警訊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案之債務人債務資料帳冊1本、商業本票1本等物在卷足憑;又審酌如附表所示之借款人若無急迫之情形,可以較低利率向銀行或親友借貸,當無以此顯無法負擔之高利借錢,足認上開借款人於借款時均係需款孔急,且已別無選擇,始以高利借錢,應認有急迫之情形;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1、本件所犯重利犯行,經檢察官以常業重利一罪起訴,本院審理結果亦認為構成常業重利罪,雖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已刪除第345條常業重利罪之規 定,但本件被告所犯本罪之時間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而當時常業重利罪,其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 元以下罰金,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所犯重利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結果,應適用較輕之修正刪除前刑法第345條而論以常業詐欺罪。2、又被告此部分於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 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 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此部分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定其折算標準。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刪除前刑法第345條之常業重利罪。 又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中,如附表貳、參部分所示之犯行,雖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該部分犯行與檢察官起訴經本院論罪之常業重利之犯行部分,為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應由本院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犯罪之動機、借貸之金額為一般小額機車貸款、復未對不能還款之被害人暴力討債,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扣案之債務人債務帳冊1本、商業本票1本等物,為被告所有,並為供本件犯罪所用或預備犯罪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第345條、修正 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二 月 二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5條(修正前):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 ┌───┬──────┬────┬────┬────┬─────┐ │姓 名│ 借貸時間 │借款金額│應納金額│是否暴力│ 利 率 │ │ │ │ │ │ │(單位﹪)│ ├───┼──────┼────┼────┼────┼─────┤ │劉建呈│92年7月間 │ 35000 │ 48990 │ 否 │ 39.96 │ ├───┼──────┼────┼────┼────┼─────┤ │邱筱婷│93年2月23日 │ 38000 │ 50160 │ 否 │ 32.00 │ ├───┼──────┼────┼────┼────┼─────┤ │游心茹│93年5月10日 │ 38000 │ 50160 │ 否 │ 32.00 │ └───┴──────┴────┴────┴────┴─────┘ 附表貳 ┌───┬──────┬────┬────┬────┬─────┐ │姓 名│ 借貸時間 │借款金額│應納金額│是否暴力│ 利 率 │ │ │ │ │ │ │(單位﹪)│ ├───┼──────┼────┼────┼────┼─────┤ │黃 蕊│94年6月28日 │ 41000 │ 54120 │ 否 │ 32.00 │ ├───┼──────┼────┼────┼────┼─────┤ │林佑勳│94年4月29日 │ 35450 │ 48036 │ 否 │ 35.50 │ ├───┼──────┼────┼────┼────┼─────┤ │陳志能│94年4月15日 │ 47000 │ 61020 │ 否 │ 29.83 │ ├───┼──────┼────┼────┼────┼─────┤ │高世忠│94年3月21日 │ 45000 │ 66552 │ 否 │ 23.95 │ ├───┼──────┼────┼────┼────┼─────┤ │簡雅雯│94年3月10日 │ 52000 │ 67320 │ 否 │ 29.46 │ ├───┼──────┼────┼────┼────┼─────┤ │周素英│94年9月21日 │ 45000 │ 57800 │ 否 │ 28.44 │ ├───┼──────┼────┼────┼────┼─────┤ │黃高彬│93年12月間 │ 15000 │ 18480 │ 否 │ 46.40 │ └───┴──────┴────┴────┴────┴─────┘ 附表參 ┌────┬──────┬────┬────┬────┬─────┐ │姓 名 │ 借貸時間 │借款金額│應納金額│是否暴力│ 利 率 │ │ │ │ │ │ │(單位﹪)│ ├────┼──────┼────┼────┼────┼─────┤ │王淑華 │94年8月12日 │ 37800 │ 50832 │ 否 │ 34.48 │ ├────┼──────┼────┼────┼────┼─────┤ │陳永翰 │94年8月9日 │ 52080 │ 68148 │ 否 │ 30.85 │ ├────┼──────┼────┼────┼────┼─────┤ │王國同 │94年5月3日 │ 44600 │ 60324 │ 否 │ 35.26 │ ├────┼──────┼────┼────┼────┼─────┤ │陳辛酉 │94年3月間 │ 30000 │ 38130 │ 否 │ 54.20 │ ├────┼──────┼────┼────┼────┼─────┤ │魏錫興 │94年8月23日 │ 53000 │ 67032 │ 否 │ 26.48 │ ├────┼──────┼────┼────┼────┼─────┤ │徐宏岳 │94年9月16日 │ 75000 │ 94968 │ 否 │ 26.62 │ ├────┼──────┼────┼────┼────┼─────┤ │陳信宏 │94年1月20日 │ 50000 │ 71496 │ 否 │ 21.50 │ ├────┼──────┼────┼────┼────┼─────┤ │賴儀珊 │93年11月15日│ 49950 │ 64800 │ 否 │ 29.73 │ ├────┼──────┼────┼────┼────┼─────┤ │陳閩琮 │93年10月25日│ 36000 │ 50832 │ 否 │ 41.20 │ ├────┼──────┼────┼────┼────┼─────┤ │陳佩琪 │93年8月6日 │ 50000 │ 64800 │ 否 │ 29.60 │ ├────┼──────┼────┼────┼────┼─────┤ │張雅婷 │93年10月15日│ 36000 │ 66188 │ 否 │ 41.93 │ ├────┼──────┼────┼────┼────┼─────┤ │黃喜男 │94年11月25日│ 40000 │ 52512 │ 否 │ 31.28 │ ├────┼──────┼────┼────┼────┼─────┤ │張雅萍 │93年11月15日│ 36000 │ 66188 │ 否 │ 41.93 │ ├────┼──────┼────┼────┼────┼─────┤ │許凱傑 │93年9月20日 │ 45295 │ 61776 │ 否 │ 36.39 │ ├────┼──────┼────┼────┼────┼─────┤ │李松仁 │94年1月20日 │ 40000 │ 55400 │ 否 │ 77.00 │ ├────┼──────┼────┼────┼────┼─────┤ │詹翔羽 │94年4月11日 │ 48615 │ 73968 │ 否 │ 26.08 │ ├────┼──────┼────┼────┼────┼─────┤ │蔡碧霞 │94年10月15日│ 47000 │ 61440 │ 否 │ 30.72 │ ├────┼──────┼────┼────┼────┼─────┤ │廖慶春 │94年9月12日 │ 53000 │ 69264 │ 否 │ 30.69 │ ├────┼──────┼────┼────┼────┼─────┤ │吳俊賢 │94年5月10日 │ 27000 │ 36240 │ 否 │ 34.22 │ ├────┼──────┼────┼────┼────┼─────┤ │王琦純 │93年6月 │ 32000 │ 39600 │ 否 │ 31.67 │ ├────┼──────┼────┼────┼────┼─────┤ │黃金塗 │93年11月 │ 46000 │ 62000 │ 否 │ 34.78 │ ├────┼──────┼────┼────┼────┼─────┤ │許秋香 │94年4月12日 │ 34500 │ 46140 │ 否 │ 33.74 │ ├────┼──────┼────┼────┼────┼─────┤ │吳張月梅│94年3月 │ 42000 │ 54000 │ 否 │ 28.57 │ ├────┼──────┼────┼────┼────┼─────┤ │潘春莉 │94年6月 │ 48615 │ 68136 │ 否 │ 40.15 │ ├────┼──────┼────┼────┼────┼─────┤ │鄭黃銚 │94年8月3日 │ 48000 │ 61200 │ 否 │ 27.50 │ ├────┼──────┼────┼────┼────┼─────┤ │陳燿脩 │93年12月16日│ 40000 │ 52800 │ 否 │ 32.00 │ ├────┼──────┼────┼────┼────┼─────┤ │陳軒昌 │93年12月 │ 39000 │ 51480 │ 否 │ 32.00 │ ├────┼──────┼────┼────┼────┼─────┤ │廖秋月 │94年5月26日 │ 52080 │ 68148 │ 否 │ 30.85 │ ├────┼──────┼────┼────┼────┼─────┤ │洪進來 │94年7月7日 │ 48000 │ 62004 │ 否 │ 29.18 │ ├────┼──────┼────┼────┼────┼─────┤ │汪明本 │94年5月20日 │ 45100 │ 60324 │ 否 │ 33.7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