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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9號

聲請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3款 │3款 │3款 │├─────┼─────────┼─────────┼─────────┤│犯罪日期 │96年5月初某日 │96年6月6日 │96年5月初某日 │├─────┼─────────┼─────────┼─────────┤│偵查機關年│彰化地檢96年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偵字第││度及案號 │7608號 │5460號 │8117號 │├─────┼─────────┼─────────┼─────────┤│最後事實審│彰化地院96年彰簡字│彰化地院96年簡字第│彰化地院96年簡字第││法院、案號│第924號,96年9月28│232號,96年10月31 │332號,96年11月22 ││及判決日期│日 │日 │日 │├─────┼─────────┼─────────┼─────────┤│判決確定日│96年10月24日 │96年12月3日 │96年12月17日 ││期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9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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