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72號
- 聲請人
-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項 │├──────┼───────────┼───────────┤│犯罪日期 │97年3月7日 │97年3月9日 │├──────┼───────────┼───────────┤│偵查機關年度│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及案號 │2958號 │1499號 │├──────┼───────────┼───────────┤│最後事實審法│彰化地院97年度簡字第 │彰化地院97年度訴字第 ││院、案號及判│178號,97年5月30日 │1465號,97年5月30日 ││決日期 │ │ │├──────┼───────────┼───────────┤│判決確定日期│97年6月30日 │97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