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42號
- 聲請人
-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4 │ 5 │ 6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所 犯│刑法第339條 │刑法第339條 │刑法第339條 │刑法第339條 │刑法第339條 │刑法第339條 ││法 條│第2項 │第1項 │第2項 │第2項 │第2項 │第2項 │├───┼──────┼──────┼──────┼──────┼──────┼──────┤│犯 罪│96年7月28日 │96年8月2日 │96年8月3日 │96年8月7日 │96年7月18日 │96年10月13日││日 期│ │ │ │ │ │ │├───┼──────┼──────┼──────┼──────┼──────┼──────┤│偵查機│台南地檢96年│台南地檢96年│台南地檢96年│台南地檢96年│台南地檢96年│彰化地檢97年││關年度│度偵字第 │度偵字第 │度偵字第 │度偵字第 │度偵字第 │度偵字第1527││及案號│14593號 │14593號 │14593號 │14593號 │12466號 │號 │├───┼──────┼──────┼──────┼──────┼──────┼──────┤│最後事│台南地院96年│台南地院96年│台南地院96年│台南地院96年│台南地院96年│彰化地院97年││實審法│度易字第1532│度易字第1532│度易字第1532│度易字第1532│度簡字第3087│度易字第569 ││院、案│號,97年1月 │號,97年1月 │號,97年1月 │號,97年1月 │號,96年12月│號,97年5月 ││號及判│30日 │30日 │30日 │30日 │31日 │20日 ││決日期│ │ │ │ │ │ │├───┼──────┼──────┼──────┼──────┼──────┼──────┤│判決確│97年3月3日 │97年3月3日 │97年3月3日 │97年3月3日 │97年5月1日 │97年6月16日 ││定日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