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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5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54號

聲請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彰化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犯 罪 日 期 │97年4月25日 │97年4月9日 │├──────┼────────────┼────────────┤│偵查機關年度│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3273│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3448││及案號 │號 │號 │├──────┼────────────┼────────────┤│最後事實審法│彰化地院97年度彰簡字第 │彰化地院97年度彰簡字第 ││院、案號及判│585號,97年5月15日 │586號,97年5月15日 ││決日期 │ │ │├──────┼────────────┼────────────┤│判決確定日期│97年6月16日 │97年6月16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54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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