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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陳銘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00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及編號9所示犯罪已減刑後之刑期,與附表編號8所示犯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7及編號9僅記載經減刑後之刑期),其中附表編號1至7及編號9所示犯罪,因均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所定之減刑條件,業經裁定或原確定判決減刑在案,並均經分別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於附表編號3、6所示犯罪,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沒收及沒收銷燬部分,仍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銘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0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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