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0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及編號9所示犯罪已減刑後之刑期,與附表編號8所示犯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7及編號9僅記載經減刑後之刑期),其中附表編號1至7及編號9所示犯罪,因均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所定之減刑條件,業經裁定或原確定判決減刑在案,並均經分別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於附表編號3、6所示犯罪,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沒收及沒收銷燬部分,仍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