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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1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915號

原告
周進興
被告
社團法人彰化縣道陵天師慈善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參拾玖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而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62年度台上字第845號判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原為彰化縣芬園鄉○○段484地號、權利範圍120分之43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因積欠債務之故遭本院強制執行,於民國99年7月2日由被告拍定取得原告所有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經查,系爭土地拍定之公告表示,因係共有土地且共有人間未訂有分管契約,遂不點交,惟同段483地號土地拍賣時,拍賣公告上均載明同段地上物合併拍賣,惟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竟均不點交,相鄰土地之地上物卻均得點交,顯非合理,原告之弟曾向本院聲請將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價值點交予原告,惟本院執行處亦表示應買人如欲使用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如雜林),可於得標後與土地之共有人協議,職此,遂表示得標後,原告仍保有系爭土地之使用權利。

㈡次查,系爭土地之地上物部分,於本院執行處拍賣同段483地號土地時,曾命東融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同段483地號土地其上樹林之價值,其估價摘要表指出地上物為荔枝樹約100株、樟樹約48株、相思樹約48株,參照價格鑑定表,荔枝數總估價約為新台幣(下同)132,400元、樟樹約197,100元、相思樹約168,200元,總估價約為497,700元。職此,同段483地號土地為4777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為43334平方公尺,故系爭土地之面積為同段483地號土地面積之9倍,故系爭土地地上物之價值亦應無同段483地號土地之9倍即4,479,300元,又原告原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為120分之43,故原告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補償之金額即應為1,605,082元。

㈢系爭土地依民法第66條第2項及同法第816條規定,數木未經分離前,為土地之出產物,土地所有權人即享有數木之所有權,本件原告原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自為其上樹木之所有權人,然土地既遭拍賣,則樹木所有權即隨同移轉予被告,被告受有樹木所有權之利益,自應將所獲利益之價額返還予原告,故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訴請被告返還上開利益。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605,082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按系爭地上茶樹、桐樹等未與土地分離前為土地之一部分並非附合於土地之動產而成為土地之重要成分,與民法第八百十一條至第八百十五條所定之情形無一相符,則上訴人依同法第八百十六條規定訴求被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自難謂合(最高法院64年台上第2739號判例要旨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彰化縣芬園鄉○○段48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0分之43,經法院於99年7月16日強制執行拍賣而由被告拍定取得,該土地上有原告所有之樹木未併同拍賣,爰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償還樹木之價額云云,惟被告係基於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而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因而取得地上樹木之地上物,即非無法律上之原因,依前開判例要旨所示,系爭地上樹木,未與土地分離前,為土地之一部分,並非附合於土地之動產,而成為土地之重要成分,與民法第811條至第815條所定之情形均不相符,本院民事執行處100年3月24日彰院賢99司執丁字第36453號函文說明內容顯屬有誤,故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自非有據,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勝訴之判決。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無理由,自不應准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判決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15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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