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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4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王鏡明謝仁棠李言孫

再審聲請人 林春發

林雯雯

鄭美利

再審相對人 黃鈴婷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聲請駁回。

二、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如下:

㈠本件再審聲請人聲明不服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暨如聲明所示先前歷審之確定判決、裁定等(詳如附表),而聲請再審,所為聲明:

⒈如附表之確定判決、裁定均廢棄。

⒉鈞院98年度簡上字第112號原確定判決關於駁回再審聲請人其餘上訴及命再審聲請人負擔訴訟費用之部分、鈞院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332號民事判決關於命再審聲請人林春發應給付再審相對人新臺幣(下同)1萬元及自民國(下同)97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駁回再審聲請人反訴及命再審聲請人負擔反訴訴訟費用之部分,均廢棄。

⒊上開廢棄部分(本訴),再審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又(反訴)再審相對人應給付再審聲請人林春發、林雯雯、鄭美利36,000元及自第一審反訴狀繕本送達再審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再審聲請人主張略以:

⒈再審相對人於96年7月10日承諾欲給付再審聲請人46,000元搬遷費,而先收受定金一萬元,何以屬再審聲請人不當得利?鈞院之論斷違反民法第248條,顯有消極不適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77號解釋之謬誤等語。

⒉蓋再審聲請人林春發於96年7月10日收受再審相對人黃鈴婷之配偶林錦鄉所交付之現金一萬元,屬門牌彰化縣○○市○○街000○0號4樓之搬遷費定金,此有林錦鄉於97年10月1日當庭提出親手書立之收據一張可證,其上載明「本人林春發於中華民國玖拾陸年柒月拾日收到彰化市○○街000○0號4樓搬遷費共肆萬陸千元正,先收搬遷費定金壹萬元正,收款人簽收」可稽(再證4)。

二、本院之判斷:

㈠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有第49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496條第1項前段、第498條之1、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如違背前開規定,即前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或仍以同一再審理由更行提起再審之訴者,法院應認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㈡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實質上為前程序之續行,審查其書狀所附證物、理由,均屬累疊如附表確定裁判之相同事由及卷證,而均經各該確定裁判迭為駁回其再審之訴或再審聲請之結果,則本件再審聲請,自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規定之「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即應認屬不合法之聲請。況本件再審聲請人前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本不得以同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之法定事由而聲請再審。是本件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謝仁棠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院確定裁判 1 111年度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2 110年度聲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3 110年度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4 109年度聲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5 109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6 109年度聲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7 106年度再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8 104年度再易字第17號民事判決 9 104年度再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 10 104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 11 101年度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12 101年度再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 13 100年度再易字第14號民事判決 14 100年度再易字第10號民事判決 15 99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 16 99年度再易字第7號民事判決 17 98年度簡上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18 108年度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19 107年度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20 107年度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21 106年度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22 106年度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23 105年度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24 104年度聲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25 104年度聲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26 104年度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27 101年度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28 101年度再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4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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