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5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5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 上訴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42,500,000元,應徵裁判費29,973,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