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七О二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七О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塑膠袋裝安非命他壹小包(毛重壹公克)併各該包裝安非他命用之塑膠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