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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羅秀緞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甲○○

           號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傳真機壹臺、監視器鏡頭壹個、監視器螢幕壹臺、帳冊捌拾肆張、六合彩紀錄簿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扣除物品中「帳冊9張」,應更正為「帳冊84張」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係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同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3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即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偵字第2268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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