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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15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何宇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159號

即原告
羅貴露
即被告
莊文鑑
訴訟代理人
莊鳳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 月19日本院100 年度壢簡字第159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羅貴露對其所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係受勝訴判決,並無對其有不利之判斷,雖上訴人於上訴理由記載:伊因被上訴人未盡委任之義務致伊與訴外人莊鳳梅爭訟多時,並因此導致伊所有房屋被法拍,使伊受有重大損失,故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伊與訴外人莊鳳梅訴訟所生之費用、精神損失、房屋被法拍之損失等共計新臺幣(以下同)700萬元及返還32萬元云云。惟查,上訴人於本院訴之聲明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2萬元,本院判決係按上訴人訴之聲明為全部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上開所稱,顯已逾其於本院訴之聲明範圍,是上訴人所提上訴顯無上訴利益,經參酌上開判例之意旨,上訴人本件上訴,自屬無據,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159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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