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8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8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亮威菸酒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