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4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458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有授信約定書第18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於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係因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尚不得據以認為原告有拋棄合意定管轄法院權益之意,而被告雖依同法第516條第1項之規定,以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云云,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惟此異議並未以言詞為辯論,顯與同法第25條所謂「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迥不相侔,是本件並無該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