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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3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邱玉汝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文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11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文驃犯收受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纜線共柒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至6 行所載「揚華科技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7 年度偵字第11197 號)。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

2、累犯:被告前於⑴民國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9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⑵又於101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6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⑶另於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⑵⑶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528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 月確定(下稱甲執行案)。⑷復於103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⑸又於103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上開⑴ 案件與甲執行案接續執行,被告於101 年7 月19日入監執行,於103 年1 月8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撤銷假釋,尚餘殘刑有期徒刑4 月8 日,該殘刑復與前揭⑷⑸案件接續執行,被告於103 年11月20日入監執行,於105年8 月3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其中上開⑷案件部分,已於104 年10月2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為證,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前曾因同質性之竊盜案件經判刑確定,卻仍未能戒慎其行,再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同質性之贓物罪,顯未能記取前案科刑之教訓謹慎行事,漠視法紀,足認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未因此產生警惕作用,仍有應予處罰之惡性,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明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大雄」之成年人所竊取之電纜線7 條,係屬贓物,卻仍加以收受,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漠視他人之財產法益,不僅增加偵查機關追查財產犯罪之困難,並助長財產犯罪之風,增添被害人追索贓物之困難,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犯罪手段亦屬平和,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暨其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沒收之諭知: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收受之電纜線共7 條(每條長20公尺),雖未扣案,然既屬其犯罪所得之物,自應依前揭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追徵其價額,以利執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4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郭維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49條: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簡字第30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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