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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40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江永楨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秀基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4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秀基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後述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事實部分:

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所載「有期徒刑3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月」。

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所載「在彭昌華位於新竹縣○○鎮○○里0鄰○○路000號住處內」,應更正為「在彭昌華出租於范光明位於新竹縣○○鎮○○里0鄰○○路000號建物2樓」

㈡證據部分補充:房屋租賃合約、新竹縣政府建設局使用執照。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被告雖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惟檢察官並未明確主張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亦未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參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本院尚無必要就被告應否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部分予以調查,自亦不宜逕依累犯規定對被告加重其刑,併此說明。

㈢爰審酌被告率爾損壞告訴人卸彭昌華所有之木製牆壁,損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所為誠屬不應該;並參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無法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之犯後態度,此有本院刑事報到單在卷可考(本院卷第33頁)。並考量被告前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違反著作權法、違反票據法暨懲治走私條例之前案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兼衡其犯罪之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及其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工作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江永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4124號
  被   告 鄭秀基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秀基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智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罰金新臺幣20萬元
    ,上訴後經智慧財產法院(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於民國108年3月14日,以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4號判決駁
    回上訴確定,於108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
    不知悔改,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12年6月4日15時許,在彭
    昌華位於新竹縣○○鎮○○里0鄰○○路000號住處內,徒手拆卸彭
    昌華所有之木製牆壁,致該牆壁破損,而不堪使用,足以生
    損害於彭昌華。嗣彭昌華察覺上開牆壁遭毀損後報警處理,
    始悉上情。
二、案經彭昌華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鄭秀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二)告訴人彭昌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述、證人即同案被告范
    光明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證述。
(三)現場照片1份等。
(四)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鄭秀基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被告有
    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論罪科刑與刑罰執行紀錄,有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爰請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檢 察 官  廖  啟  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40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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