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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31號

妨害公務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魏瑞紅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唐紘濬

籍設屏東縣○○市○○路000號(屏東○○○○○○○○○)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唐紘濬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二)爰審酌被告未能體認警察人員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應予尊重,竟任意侮辱依法執行勤務之警員,影響社會秩序及公權力之執行,所為實有不該,惟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自由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翁旭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596號
  被   告 唐紘濬 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唐紘濬(原名唐守毅)於民國113年2月3日21時36分許,未
    領有駕駛執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
    竹縣湖口鄉民生街,因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而為警在民生街
    412巷路口攔查,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
    警員李思懿查知,唐紘濬當下係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隨即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當場禁止唐紘濬繼續駕駛與
    舉發上揭違規事項,唐紘濬明知在場處理之警員李思懿穿著
    警察制服,且正依法執行職務,竟基於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
    辱之犯意,於同日22時12分許,在上址當場對警員李思懿辱
    稱:「我吞不下這口氣...你娘啊機掰...」等語,足以貶損
    公務員之尊嚴及李思懿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旋為警當
    場逮捕。
二、案經李思懿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唐紘濬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李思懿於警詢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公路監理
    資訊連結作業-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公路監理資訊連
    結作業-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員警密錄器蒐證光碟1片、員警
    密錄器譯文、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
    知本人通知書、告知親友通知書各1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份及刑案照片8張附卷可
    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刑事訴訟法之告訴,係指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
    實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且告訴僅須申告犯罪事實為已足,
    並不以指明罪名為必要。又告訴乃論之罪,就其犯罪事實一
    部為告訴者,效力及於全部,此即所謂告訴客觀不可分原則
    。經查:告訴人於警詢中就被告所涉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既已
    表明訴追之意,基於告訴客觀不可分原則,其告訴之效力本
    應及於與侮辱公務員罪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公然侮辱罪部
    分。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前段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
    務時當場侮辱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等罪嫌。又被告
    以一行為觸犯上揭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
    之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檢  察  官  翁旭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31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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