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東簡字第11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東簡字第116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5巷15
- 被告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8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