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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80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黃裕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1803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盧冠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5 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事實欄二第一行關於告訴人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明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二第一行記載告訴人陳明華之姓名,誤載為「盧冠騰」,惟上開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說明,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803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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