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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87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陳薏伩陳薏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審訴字第873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蔣建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2047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2日下午2 時在刑事審查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啟祥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蔣建凱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蔣建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停止戒治、撤銷停止戒治,於民國92年4 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 年內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嗣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詎其猶未戒除毒癮,明知海洛因乃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施用及持有,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犯意,於106 年6 月22日上午8 時許,在其斯時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內摻水稀釋後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日下午為警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強制到場許可書命其到場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2603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446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10月確定,上揭3 罪嗣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3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下稱第一案,刑期起算日為103 年3 月26日,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5年3 月25日);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9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二案,刑期起算日為105 年3 月26日),第一、二案接續執行,於105 年7 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原縮刑期滿日為105 年11月8 日)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而其後上述假釋雖遭撤銷而尚餘殘刑即有期徒刑3 月18日,然前記時日假釋時被告所受第一案徒刑業已執行期滿,則假釋之範圍應僅限於尚殘餘刑期之第二案徒刑,其效力不及於第一案徒刑(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本件案發之際被告前所受第一案之有期徒刑宣告既已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論以累犯。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不得上訴。六、如有上開除外情形而不服本判決者,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陳薏伩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法 官 陳薏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873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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