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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呂維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6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昇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昇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昇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折算標準,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而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依前開說明,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至編號3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月,及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宣告刑2月之總和,爰參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各次犯行之間隔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確定日期│備註    │
├──┼────┼────┼─────┼──────┼────┼────┼────┤
│1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6年5月17│臺灣橋頭地方│106年9月│106年10 │        │
│    │防制條例│2月     │日        │法院106年度 │27日    │月18日  │        │
│    │        │        │          │簡字第2063號│        │        │        │
├──┼────┼────┼─────┼──────┼────┼────┼────┤
│2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6年5月7 │臺灣橋頭地方│107年2月│107年3月│編號2至3│
│    │防制條例│2月     │日        │法院107年度 │9日     │8日     │業經定應│
│    │        │        │          │簡字第253號 │        │        │執行有期│
│    │        │        │          │            │        │        │徒刑2月 │
├──┼────┼────┼─────┼──────┼────┼────┤        │
│3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6年5月7 │臺灣橋頭地方│107年2月│107年3月│        │
│    │防制條例│1月     │日        │法院107年度 │9日     │8日     │        │
│    │        │        │          │簡字第253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6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