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7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74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侑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侑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侑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為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所規定;是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三、經查,受刑人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①有期徒刑3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如易科罰金,以新│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臺幣1000元折算1 │ │ │ │ │日 │ │ │ │ │②有期徒刑4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1000元折算1 │ │ │ │ │日 │ ├─────┼────────┼────────┼────────┤ │犯罪日期 │107年04月28日 │107年04月07日採 │①107年08月06日 │ │ │ │尿回溯120小時內 │②107年09月24日 │ │ │ │之某時 │ │ ├─────┼────────┼────────┼────────┤ │ 偵查機關 │高雄地檢107年度 │高雄地檢107年度 │高雄地檢107年度 │ │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1756號 │毒偵字第2935號 │毒偵字第3391號等│ ├─┬───┼────────┼────────┼────────┤ │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 │107年度簡字第 │107年度簡字第 │ │事│ │2227號 │3194號 │4135號 │ │實├───┼────────┼────────┼────────┤ │審│判 決│107年10月08日 │107年12月10日 │108年01月24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 │107年度簡字第 │107年度簡字第 │ │判│ │2227號 │3194號 │4135號 │ │決├───┼────────┼────────┼────────┤ │ │判決確│107年10月31日 │108年02月26日 │108年02月26日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 │編 號│ 4 │ 5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①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如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臺幣1000元折算1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日 │ │ │ │ │②有期徒刑3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1000元折算1 │ │ │ │ │日 │ │ │ ├─────┼────────┼────────┼────────┤ │犯罪日期 │①107年10月04日 │107年07月01日 │ │ │ │、5日某時 │ │ │ │ │②107年10月19日 │ │ │ ├─────┼────────┼────────┼────────┤ │ 偵查機關 │高雄地檢107年度 │橋頭地檢108年度 │ │ │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3969號等│毒偵字第118號 │ │ ├─┬───┼────────┼────────┼────────┤ │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 │108年度簡字第 │ │ │事│ │1388號 │1047號 │ │ │實├───┼────────┼────────┼────────┤ │審│判 決│108年05月17日 │108年08月13日 │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 │108年度簡字第 │ │ │判│ │1388號 │1047號 │ │ │決├───┼────────┼────────┼────────┤ │ │判決確│108年06日11日 │108年09月03日 │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至4曾定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1年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