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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1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金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執聲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金順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金順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一日,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字號、確定日期等,均詳如附表所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
├────────┼──────────┼──────────┤
│ 宣    告    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0│
│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                │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4月14日        │103年10月間某日     │
├───┬────┼──────────┼──────────┤
│      │法    院│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482號  │105年度重訴緝字第7號│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12月11日       │105年12月23日       │
├───┼────┼──────────┼──────────┤
│      │法    院│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482號  │105年度重訴緝字第7號│
│      │        │                    │                    │
│判  決├────┼──────────┼──────────┤
│      │判    決│105年1月12日        │106年1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