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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7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林新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74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侑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侑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侑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為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所規定;是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三、經查,受刑人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①有期徒刑3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如易科罰金,以新│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臺幣1000元折算1 │
│          │                │                │日              │
│          │                │                │②有期徒刑4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1000元折算1 │
│          │                │                │日              │
├─────┼────────┼────────┼────────┤
│犯罪日期  │107年04月28日   │107年04月07日採 │①107年08月06日 │
│          │                │尿回溯120小時內 │②107年09月24日 │
│          │                │之某時          │                │
├─────┼────────┼────────┼────────┤
│ 偵查機關 │高雄地檢107年度 │高雄地檢107年度 │高雄地檢107年度 │
│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1756號  │毒偵字第2935號  │毒偵字第3391號等│
├─┬───┼────────┼────────┼────────┤
│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   │107年度簡字第   │107年度簡字第   │
│事│      │2227號          │3194號          │4135號          │
│實├───┼────────┼────────┼────────┤
│審│判  決│107年10月08日   │107年12月10日   │108年01月24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   │107年度簡字第   │107年度簡字第   │
│判│      │2227號          │3194號          │4135號          │
│決├───┼────────┼────────┼────────┤
│  │判決確│107年10月31日   │108年02月26日   │108年02月26日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
│編      號│       4        │       5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①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如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臺幣1000元折算1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日              │                │                │
│          │②有期徒刑3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1000元折算1 │                │                │
│          │日              │                │                │
├─────┼────────┼────────┼────────┤
│犯罪日期  │①107年10月04日 │107年07月01日   │                │
│          │、5日某時       │                │                │
│          │②107年10月19日 │                │                │
├─────┼────────┼────────┼────────┤
│ 偵查機關 │高雄地檢107年度 │橋頭地檢108年度 │                │
│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3969號等│毒偵字第118號   │                │
├─┬───┼────────┼────────┼────────┤
│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   │108年度簡字第   │                │
│事│      │1388號          │1047號          │                │
│實├───┼────────┼────────┼────────┤
│審│判  決│108年05月17日   │108年08月13日   │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   │108年度簡字第   │                │
│判│      │1388號          │1047號          │                │
│決├───┼────────┼────────┼────────┤
│  │判決確│108年06日11日   │108年09月03日   │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至4曾定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1年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74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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