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82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822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鳳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續字第60、61號),本院認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被告李鳳源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20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0 號住處,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以「李鳳源」之名義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大紀元時報-台灣」 粉絲專頁,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標註黃新(暱稱相同)留言「小孬孬」、「鱉三」、「小屁孩」等文字以辱罵黃新;標註黃中信(暱稱相同)留言「小屁孩」、「孬種」等文字以辱罵黃中信,足以貶損黃新、黃中信之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新、黃中信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