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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林永村黃逸寧黃志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18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被告
張堤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811號、109年度偵字第5358號、109年度偵字第70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張堤堰如於民國壹佰零玖年拾月貳拾參日十五時前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則准予停止羈押,並自停止羈押首日起:

(一)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

(二)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三)定期於每週六之上午十二時前,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報到。

二、張堤堰如未能具保,其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張堤堰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相關證據在卷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並因被告擔任車手時間非短,另有案件尚在偵辦中,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並衡量被告經手之款項非少,被害人人數眾多,犯罪情節甚重,被告私益與公益兩相衡量下,對被告施以羈押之處分,尚符比例原則,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7月24日處分羈押在案。

二、茲因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於訊問時請求具保,理由略以:羈押許久,請求交保等語。

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應係指被告羈押之原因仍存在,但無羈押之必要,倘被告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之情形,而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且仍有羈押之必要者,法院自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次按,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強制羈押事由及羈押必要等法律要件,並非終局判斷被告之罪責成立與否。有無羈押被告之必要,係屬為保全被告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保全對被告刑罰之執行目的,而對被告實施人身強制處分權,故審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除被告犯罪嫌疑已屬重大外,自當基於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上開保全或預防目的,依職權妥適裁量,俾能兼顧國家刑事追訴、刑罰權之順暢執行及人權保障。又保全被告之方法,依其情節輕重分別有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限制住居係較輕微之手段,而限制出境既為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為達保全被告之目的,具保、限制住居二強制處分本可併行,並無互斥擇一強制處分之問題。末按依本章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第93條之2第2項及第93條之3 至第93條之5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亦定有明文。

四、被告於本院移審時、準備程序時皆坦承一切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且除本案外,被告於本院尚有109年度金訴字第19號、23號、109年度訴字第304 號合併審理中,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亦另有詐欺案件偵辦中,此有被告最新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而實務上亦多有重蹈覆轍之案例,是被告短時間內涉犯多罪,本院認被告確有再犯詐欺之虞。惟考量本案被告已經自白,並有前開證據可佐,自偵查羈押迄今已逾半年,再審酌本院訊問時,被告之母親有到庭陳述家庭狀況,本院認家庭羈絆尚屬強烈,在人權保障以及避免再犯之公益衡量下,認被告若可提出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輔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定期報到等方式,應足以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然如被告未能具保,即無從以前述方式代替羈押之必要性,為避免被告再犯,自應認尚有羈押之必要。是審酌被告之年齡、資力、犯罪嫌疑之情節等一切情狀,准予被告應於109年10月23日15時前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限制出境、出海8月及定期於每週六之上午12 時前,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報到後停止羈押,如被告未能於前開期限內具保,則前述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故本院同時諭知如被告未能具保,應自109年10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93條之6、第116條之2第1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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