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822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黃三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822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鳳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續字第60、61號),本院認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被告李鳳源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20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0 號住處,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以「李鳳源」之名義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大紀元時報-台灣」 粉絲專頁,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標註黃新(暱稱相同)留言「小孬孬」、「鱉三」、「小屁孩」等文字以辱罵黃新;標註黃中信(暱稱相同)留言「小屁孩」、「孬種」等文字以辱罵黃中信,足以貶損黃新、黃中信之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新、黃中信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三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822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