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5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5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資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資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資賀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如附表所示6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揆諸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㈡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4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498號1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如附表所示6罪之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1年9月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開裁定及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刑總和1年7月。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罪之犯罪時間、犯罪型態、侵害法益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民國)├─────┬─────┼─────┬─────┤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1 │偽造署│有期徒刑3 │108年03 │本院109年 │109年03月 │本院109年 │109年05月 │橋頭地檢 │編號1至4,│ │ │押 │月,如易科│月06日20│度簡字第 │31日 │度簡字第 │12日 │109年度執 │經本院109 │ │ │ │罰金,以新│時34分許│228號 │ │228號 │ │字第3187號│年度聲字第│ │ │ │臺幣1,000 │、21時35│ │ │ │ │ │1498號裁定│ │ │ │元折算1日 │分許 │ │ │ │ │ │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1月│ │2 │不能安│有期徒刑3 │109年03 │本院109年 │109年05月 │本院109年 │109年06月 │橋頭地檢 │確定。 │ │ │全駕駛│月,如易科│月29日8 │度交簡字第│08日 │度交簡字第│16日 │109年度執 │ │ │ │動力交│罰金,以新│時50分許│1124號 │ │1124號 │ │字第4163號│ │ │ │通工具│臺幣1,000 │ │ │ │ │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 │ │3 │恐嚇危│有期徒刑4 │108年07 │本院109年 │109年05月 │本院109年 │109年06月 │橋頭地檢 │ │ │ │害安全│月,如易科│月28日15│度簡字第 │08日 │度簡字第 │16日 │109年度執 │ │ │ │ │罰金,以新│時20分許│544號 │ │544號 │ │字第4182號│ │ │ │ │臺幣1,000 │ │ │ │ │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 │ │4 │施用第│有期徒刑3 │108年11 │本院109年 │109年05月 │本院109年 │109年06月 │橋頭地檢 │ │ │ │二級毒│月,如易科│月02日16│度簡字第 │08日 │度簡字第 │16日 │109年度執 │ │ │ │品 │罰金,以新│時35分許│655號 │ │655號 │ │字第4183號│ │ │ │ │臺幣1,000 │採尿回溯│ │ │ │ │ │ │ │ │ │元折算1日 │72小時內│ │ │ │ │ │ │ │ │ │ │之某時 │ │ │ │ │ │ │ ├─┼───┼─────┼────┼─────┼─────┼─────┼─────┼─────┼─────┤ │5 │施用第│有期徒刑4 │109年02 │本院109年 │109年06月 │本院109年 │109年08月 │橋頭地檢 │ │ │ │二級毒│月,如易科│月28日14│度簡字第 │24日 │度簡字第 │04日 │109年度執 │ │ │ │品 │罰金,以新│時55分許│1348號 │ │1348號 │ │字第5266號│ │ │ │ │臺幣1,000 │為警採尿│ │ │ │ │ │ │ │ │ │元折算1日 │時回溯72│ │ │ │ │ │ │ │ │ │ │小時內某│ │ │ │ │ │ │ │ │ │ │時許 │ │ │ │ │ │ │ ├─┼───┼─────┼────┼─────┼─────┼─────┼─────┼─────┼─────┤ │6 │施用第│有期徒刑4 │109年03 │本院109年 │109年09月 │本院109年 │109年10月 │橋頭地檢 │ │ │ │二級毒│月,如易科│月09日17│度簡字第 │08日 │度簡字第 │20日 │109年度執 │ │ │ │品 │罰金,以新│時許 │1770號 │ │1770號 │ │字第6673號│ │ │ │ │臺幣1,000 │ │ │ │ │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