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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石育恩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鐘郁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鐘郁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鐘郁凱因附表所示共14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5至14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4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之,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查附表編號1至13所示13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9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本院定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之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3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附表編號14所宣告有期徒刑1年1月之總和。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461號裁定要旨參照)。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均係犯罪質相同之加重詐欺罪,行為手法相類,且時間集中在民國109年2月至同年0月間;暨考量受刑人請求從輕定執行刑之意見,有受刑人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及前揭所示限制加重原則等一切情狀,乃定其就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育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6月 109年3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040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金訴字第9號 110年3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金訴字第9號 110年9月1日 編號1至13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94號裁定(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15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6月 109年3月25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6月 109年3月25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6月 109年3月26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4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 112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 112年7月5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 109年3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5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2年8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2年9月21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3月24日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 109年3月24日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3月24日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 109年3月25日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 109年3月25日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3月23日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9月7日       1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3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64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金易字第6號 113年1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金易字第6號 113年2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8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68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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