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8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鐘郁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鐘郁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鐘郁凱因附表所示共14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5至14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4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之,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查附表編號1至13所示13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9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本院定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之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3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附表編號14所宣告有期徒刑1年1月之總和。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461號裁定要旨參照)。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均係犯罪質相同之加重詐欺罪,行為手法相類,且時間集中在民國109年2月至同年0月間;暨考量受刑人請求從輕定執行刑之意見,有受刑人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及前揭所示限制加重原則等一切情狀,乃定其就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6月 109年3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040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金訴字第9號 110年3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金訴字第9號 110年9月1日 編號1至13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94號裁定(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15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6月 109年3月25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6月 109年3月25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6月 109年3月26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4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 112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 112年7月5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 109年3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5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2年8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2年9月21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3月24日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 109年3月24日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3月24日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 109年3月25日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 109年3月25日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3月23日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9月7日 1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3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64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金易字第6號 113年1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金易字第6號 113年2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