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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0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林于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宇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宇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宇舜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各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民國114年9月10日聲請書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其聲請為正當。

㈡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8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本件受有不得重於前開所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0、11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拘束。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1罪為加重詐欺取財罪7罪、一般洗錢罪3罪、幫助洗錢罪1罪,犯罪時間於110年1月至同年7月期間,均係與詐欺集團相關聯之犯罪,犯罪動機態樣近似,犯罪手法類同,各罪間關聯性較高、獨立程度較低等情。併參受刑人以書面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有本院定應執行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並提出其於監所內參與技訓課程之證明。兼衡本件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行為人復歸社會可能性等刑事政策目的,就受刑人所犯之罪予以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與附表所示之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已不得再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于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8日 110年5月27日至110年6月4日 110年7月5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高等法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9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999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54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9日 111年5月12日 111年1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1年2月15日 111年6月17日  111年3月15日 備註  編號1至9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9月(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48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一般洗錢罪 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18日 110年1月18日 110年1月19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桃園地院 同左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6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54號 同左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4日 111年8月24日 同左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左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左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0月4日 同左 備註  編號1至9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9月(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483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一般洗錢罪  幫助一般洗錢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20日 110年1月20日、110年5月26日 110年7月14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同左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54號 同左 112年度金訴字第230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4日 同左 112年5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左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左 同上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4日 同左 112年7月3日 備註   編號1至9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9月(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483號)   
編     號  10 11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30日 110年7月1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2年審訴字第100號  112年原訴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6日 114年1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6月13日 114年2月6日  備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06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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