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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2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陳姿樺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曼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曼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曼佑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者,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0、36、4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19、21至35、37至40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另本院函請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之相關事項表示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希望從輕量刑等情,有本院上開函文、送達證書及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13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38至4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41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是本院所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30年,而本件附表編號1至41所示41罪宣告之有期徒刑總和即有期徒刑526月(即43年10月),已逾上開規定所定有期徒刑合併定執行刑之上限,故本件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有期徒刑30年,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5、38至40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36、37、41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10月(即9年2月)。爰以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犯41罪分別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38罪、行使偽造私文書1罪、業務侵占1罪、僭行公務員職務1罪,各次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犯罪時間之差距等總體情狀,兼衡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暨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等因素,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是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0、36、41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惟因與附表編號1至19、21至35、37至4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即毋庸諭知得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姿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時間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5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62號 112年12月13日 同左 113年1月25日 ⒈附表編號1至3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1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⒉附表編號7至19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704、7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⒊附表編號22至34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⒋附表編號38至40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4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2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5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5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5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2年4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5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0號 113年3月6日 同左 113年4月10日  7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5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704、714號 113年3月7日 同左 113年4月17日  8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5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5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5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5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5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5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5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5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2年4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2年4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7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5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8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4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4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2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469號 113年4月30日 同左 113年7月9日  21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12年4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55號 113年6月14日 同左 113年7月17日  22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12年4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77號 113年7月10日 同左 113年8月16日  23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12年4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4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12年5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5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12年5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6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12年5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7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12年5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8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12年5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9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12年4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0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4月2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1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4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2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2年4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3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2年4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4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2年4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5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4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74號 113年7月30日  同左 113年9月4日  36 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7月10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307號 113年11月13日 同左 113年12月11日  37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12年5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11號 113年9月18日 同左 113年10月25日  38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417號 114年2月11日 同左 114年3月19日  39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5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0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5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1 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8月23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939號 114年2月17日 同左 114年3月19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24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