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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鍾邦久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曼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596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廖曼佑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增列被告廖曼佑於本院審理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係經被告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排除嚴格證據調查;並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先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而以非法之方式詐取金錢,法治觀念顯有偏差、犯罪手段、所生損害、尚未賠償告訴人廖東哲,惟告訴人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兼衡被告素行、犯後態度、身體狀況、自述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千元,未實際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提起公訴,檢察官周盟翔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3596號
  被   告 廖曼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曼佑並無其所聲稱之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
    國000年0月間,在臉書(facebook)社團內,以暱稱「kelly 
    liao」對公眾散布販售Coldplay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致廖東
    哲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17日18時48分,在臺南市○○區○○○
    道0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店內,以自動櫃員機匯款新臺幣60
    00元至廖曼佑指定之陳力群(另為不起訴處分)土地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購買門票,嗣未收到門票始知受騙。
二、案經廖東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廖曼佑於警詢之自白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2 告訴人廖東哲警詢之陳述。 受騙滙款購買演唱會門票之事實。 3 同案被告陳力群警詢陳述。 上開滙款帳戶係提供予被告廖曼佑使用之事實。 4 陳力群上開帳戶之申設資料、交易明細 被害人廖東哲滙款至該帳戶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李  宗  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周  承  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0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