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邱瓊茹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秀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圍巾捌拾貳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秀金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3120、44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圍巾共計82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3120、44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業經本院核閱前開案卷無訛。而前開案件扣得之「CHANEL」商標圍巾共82件,經鑑定結果確認均係仿冒品,此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個案委任書、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CHANEL授權委任書、現場查獲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予宣告沒收之。是以,本件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瓊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佳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